5.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

5.5.1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系统的范围:多层建筑增设展览、商店、餐饮和旅馆、医疗设施,且新增部分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㎡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㎡;多层建筑增设大、中型幼儿园、老年人照料设施;多 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层、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㎡;多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层及以上;地下建筑或地下室(含半地下室)增设总建筑面积大于500㎡商店的;新增送、回风道(管)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建筑, 可仅在改造区域增设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,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
5.5.2 当既有建筑改造需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同时满足第5.5.3条各款要求时,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,并按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 GB50084-2017要求设计。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自动喷水局部应 用系统设计流量时,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、稳压设施、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。当不满足时应按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 GB50084-2017第12.0.9条执行,对消防泵及水池改造,见5.2.2条及5.3.1条规定。
5.5.3 局部应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:
    1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;
    2 保护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㎡;
    3 设置场所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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